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上林罚决字〔2026〕第05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原行政处罚决定基本情况
上林罚决字〔2026〕第05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8月31日送达当事人薛**(身份证号:452124**********71),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撤销决定及理由
经本机关审查,上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送达过程中存在程序错误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关于“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的规定,本机关作出《撤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林罚撤字〔2026〕第02号),予以撤销。
三、相关处理
上述处罚决定书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不再执行,本机关将依法对案件重新审查并作出处理。
特此公示。
上林县林业局
2026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