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5〕60号)、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调整更新工作的函》文件要求,结合2023年12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3〕24号)的规定,上林县完成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已将更新调整成果上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并通过市级审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成果将于2026年3月由自治区政府颁布实施。因此,亟需根据符合我县集体土地征收实际。制定相应配套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3〕24号)。
同时,结合上林县历年来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际制定。
三、出台时征求意见的情况
按照规范性文件的修订要求,通过向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在“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上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通过召开听证会、专题研究会等形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上林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上林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共设七章,分别为总则、一般规定、征地补偿、征地安置、拆迁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
(一)总则。主要规定了《上林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
(二)一般规定。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与征拆机构之前的职能关联性,并对产生权属争议的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制定了解决办法。
(三)征地补偿。明确规定了上林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严格按照土地性质分类补偿,不再按以往惯例,一律以农用地补偿的标准计算。
(四)征地安置。征地安置是《上林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重中之重,明确规定了,从2026年5月1日起因新增征地需要安置的,按征收农用地面积10%(含配套基础设施)的比例核定产业安置留用地面积,原则上按产业安置留用地指标方式兑现,不再安排实物安置。这章规定解决了与自然资源部下发的文件精神所产生的矛盾冲突,同时,逐步取代纯净地安置(以征地面积的10%计算)的产业安置方式,减轻安置用地压力。
(五)拆迁补偿安置。明确区分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规定,这是本安置办法的一道亮点。
(六)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第三方机构、集体经济组织等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上林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五、其他内容
《上林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至2029年4月30日。
六、解读机构和联系电话
解读机构:上林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
联系电话:0771-5222627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