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上林县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化解县域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厘清各主体监管职责,结合县域水上交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上级工作部署承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南宁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层级水路安全管理部署要求,结合上林县水上治理实际,制定配套落地管理细则,确保上级法规在本地精准执行。
(二)县域安全治理刚需
上林县辖区内在册现存农(自)用船舶393艘,部分船舶存在无证航行、超载航行、非法载客、安全设施缺失等突出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多部门监管存在职责交叉、监管盲区、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亟需通过制度化文件明确管理边界,构建权责清晰的安全监管格局。
(三)填补地方制度空白
上林县此前无专门针对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细化制度,实操性不足。为填补本地管理制度空白,实现农(自)用船舶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文件起草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上级规范性文件:《南宁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三、政策核心解读
(一)适用范围界定
本细则适用于村(居)民专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运性机动、非机动船舶的安全管理,不含渔船、住家船,明确管理边界,避免与其他船舶管理政策冲突。
(二)职责分工明确
厘清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经信、大龙湖风景区管理所、乡镇、村(居)委会及船主等多方主体安全监管与管理责任,构建“部门协同、乡镇主责、村级落实、船主主体”的责任体系,解决监管交叉、监管盲区问题。
(三)管理流程规范
实行三级安全责任书制度,从登记造册、船舶编号上牌、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到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全流程规范管理,实现农(自)用船舶“底数清、管理严、责任明”。
(四)航行与操作规范
1.人员要求:船舶操作人员需年满18周岁、不超过65周岁,且经专门安全培训合格;
2.航行限制:严格执行“一船三员”限载标准,严禁超载、夜航、酒后驾船、恶劣天气航行;
3.安全要求:船舶航行时必须按规定配备并使用救生设备,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则。
(五)管理性质说明
本细则为执行性规范性文件,船舶登记备案为管理手段,并非行政许可,核心目的是强化农(自)用船舶安全管控,不增设行政许可事项。
四、执行时限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林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31日
政策文件: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林县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