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桂建发〔2025〕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上林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参照《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通知》(南住建规〔2024〕8号),结合上林县实际,起草了《上林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七条,主要是规定了优先配租原则、选房排序原则及定向配租人群等内容。《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入围顺序
入围选房名单和选房顺序按照申请家庭保障资格核准通过时间顺序确定。
(二)排序原则
1.优先配租
保障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给予实物配租:
一是孤寡老人,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是享受上林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三是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重度残疾(一或二级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企业内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曾参加对外作战的军人、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者;
四是获得本县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
五是获得无偿献血荣誉卡未满三年的获奖者,或获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奖项的获奖者;
六是其他政策规定给予优先实物配租的情形。
2.同年度优先排序
在同年度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中,本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优先于其他类别家庭进行排序。
3.延后排序
保障家庭入围选房但未选房累计2次及以上的,再次报名选房时,其排序在所有报名选房家庭之后。
(三)定向配租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定向配租:
1.承租的直管公房已经列入被征收范围需拆迁安置或者被鉴定为危房需腾空的承租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经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定向配租申请的;
2.自有住房已经列入被征收范围的被征收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经乡镇政府提出定向配租申请的;
3.从事城市公共服务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协警)、交通执法协管员、城管协管员和园林工人等住房困难职工,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经其所在单位提出定向配租申请的;
4.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的本县重点扶持企业住房困难职工,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经其所在单位提出定向配租申请的;
5.家庭保障人口中有三名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经保障家庭主申请人提出定向配租申请的。
(四)配租标准
一户家庭只能申请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标准按申请配租时的保障人口确定:
1.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1-2人的,可申请配租一房一厅户型;
2.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3人,家庭成员中有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申请配租一房一厅户型;家庭成员均年满16周岁的,可申请配租二房一厅或一房一厅户型;
3.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可申请配租二房一厅或一房一厅户型。
(五)配租程序
县住建局在县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发布报名选房分配通告→初步拟定入围选房名单→政务网站公示5日→运营单位根据县住建局确定入围选房名单通知入围选房的保障家庭选房相关事宜→选房→签订租赁合同。
(六)监督管理
保障家庭违反《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选定房源后放弃租赁权(含签订租赁合同后无正当理由退房),或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租赁合同(含续签租赁合同),或签订租赁合同后15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取消其保障资格,并限定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上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6日
相关文件:上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上林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