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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林县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政策解读

2025-01-24 17:00      来源:上林县应急管理局  

 


为改善空气质量、提升人居环境,以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春节期间不发生重污染天、少发生污染天为目标,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管控。上林县出台了《上林县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地理解《规定》的治理标准和要求,现对《规定》作如下解读:

一、《规定》出台背景

当前,人民群众对大气污染高度关注,烟花爆竹作为春节期间PM2.5飙升的主要元凶,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的影响较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24〕133号),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风险管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25〕10号)要求各县、市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和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南宁市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南环督办字〔2024〕10号),要求“严格烟花爆竹燃放禁燃限放管控”。机构改革任务已经基本完成,上林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部分进行了撤并、划转和新组建,部门名称和“三定”职能进行了重新命名和调整,原《规定》中部分职能部门与现行的机构名称和职责不相符;原《规定》第六条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与当前县城建设实际情况应施行的区域不相符。

鉴于此,对重新制定《上林县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已非常必要。

二、规定出台的目的

为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监管,消除重污染天气,推动南宁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构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发生人身伤害和意外事故。重新调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后取得的社会效果较好,同时规范建立颗粒物污染治理长效机制。

三、禁燃限放主要的内容

《规定》落实了烟花爆竹限制、禁止燃放区域,对做好禁燃限放工作的18项措施从源头对细颗粒物的产生进行控制防治。

上林县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莲花交叉路口红绿灯处沿绕城路往县人民武装部方向至龙湖印象小区区域外围到309省道交接处(包括上林苑小区、丽水新都小区、法院办公区、司法局、气象局、雍贵华府小区、龙湖铭城小区、龙湖印象小区在内)和由莲花交叉路口红绿灯处沿北归大道-云周路口红绿灯处往丰岭路至东方国际小区东侧外围墙(包括锦绣华庭小区、南丹卫城广场在内)到309省道(进城大道)与龙湖印象交接处组成的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上林县县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由三桥往下清水河沿岸与锦绣华庭小区外围组成的黄线以内的区域,以及南丹卫城广场与锦绣华庭小区外围黄线以内的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四、关键词解读

禁放区:《规定》中划分的烟花爆竹禁放区,此区域是上林县核心区域,是政治、经济、文化、娱乐、交通中心,商业较发达,人员密集,安全风险较大,将这些区域划定为禁放区对环保、安全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近年来环保意识逐渐提高,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量逐年减少,很多群众已厌倦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污染和噪音,有利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的落实,禁放的效果较明显;将这些区域划定为禁放区有利于提高对外形象。

限放区:指《规定》中指定的限放时间内可在划定的限放区域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五、《规定》的落实

《规定》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整治主体和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实施禁燃限放工作责任追究和行政过错问责。通过各部门抓落实,最终实现降低烟花爆竹集中燃放产生噪声、空气污染等不利影响,对颗粒物控制治理的目标。

同时,上林县是生态旅游名县、长寿之乡,以天蓝、水清、树绿、空气好著称,保护生态环境宣传早已深入人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划定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延续、趋势,群众也较愿意接受,有利于《规定》的落实。


  上林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文件: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林县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上府规〔20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