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向灾区捐款,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可以税前扣除的额度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等文件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二、我公司是小型微利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是否需要相应对“六税两费”的申报进行更正?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三、本月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已经申报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或者分类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且缴款成功了,之后发现填报的收入数据有误,如何更正?
答: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类报表申报,申报状态为申报成功且已缴款的,可在【申报表报送】模块点击【更正申报】进行更正操作,或点击【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查询需要更正的属期,选择需要更正的报表类型后点击【启动更正】进行更正操作。
四、契税的征税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符合以下条件需要申报契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
(二)以上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规定征收契税。
(三)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1.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2.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五、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六、契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适用契税税率为3%。具体情况如下:
(一)个人购买住房的:
1.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在我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在我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3.个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论面积,均不享受契税优惠税率,适用契税税率为3%。
(二)个人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契税税率区分以下情形:
1.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2.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三)个人购买土地、商铺、写字楼等非住房适用契税税率为3%。
(四)企业购买房地产(含住房、商铺、写字楼等)适用契税税率为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