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在我局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工作总结、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公告;
2、地方审计法规、规章和我局规范性的文件;
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前公告;
4、县级财政预算执行、乡镇财政收支决算审计公告;
5、固定资产投资竣工决算及投资效益审计公告;
6、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公告;
7、资产负债及效益审计公告;
8、专项资金审计调查和有关民生及公益事业等事项的审计调查公告;
9、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上林县人民政府的规定,项目审计结果公告;
10、与审计有关需要公告的审计事项
第五条 我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保密局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以前,应当由我局负责法制工作的领导和人员对其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九条 我局在发布政府信息时,如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我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县政府门户网上公开。除网上公开外,还应当以政府信息查阅点和政府信息公开栏、触摸屏或利用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将其职责内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上林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