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上林县燕江榨油坊生产经营的花生油

2026-07-17 11:37      来源:上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在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上林县燕江榨油坊生产经营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花生油(生产日期:2026-01-19),被抽样单位名称:上林县燕江榨油坊,检验机构: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查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黄曲霉素B₁。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实,上林县燕江榨油坊生产经营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6-01-19)黄曲霉素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采购原辅材料和销售成品花生油时,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主动发布召回公告,也能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同时该当事人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的重大疾病,需长期进行血液透析治疗导致其经济生活困难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3.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桂南上市监处罚〔2026〕75号。

(三)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使用原料花生时未进行筛选,没有筛出霉变花生,或者榨油机长期不清理或者清洗不干净,导致榨出的花生油容易出现黄曲霉毒素B1超标现象。

整改情况:接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开展召回,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对原材料花生的储存场所进行清理打扫,保持干燥整洁,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建立原辅材料和花生油进销台账,确保所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