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上林县人民政府效力状态:有效
标  题: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6-2028年上林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上府规〔2025〕7号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0日

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6-2028年上林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2025-11-10 15:36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26-2028年上林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2028年上林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

为了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19〕11号),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布设原则

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综合考虑限制经营区域内人口分布、市场需求、环境条件等因素,限制经营区域内零售网点总量控制在175个(各乡镇具体分配见附表)同比上一轮布点总数减少35个, 努力形成布局合理、经营有序、安全规范的烟花爆竹经营格局。

二、规划范围与期限

规划范围:全县行政区域,重点在各集市及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委会所在地。

规划期限:2026年元月---202812月

三、 布点及要求

实行总量控制,专店销售,提高门槛,严格准入条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按照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在公开、公平、公正,并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市场准入条件,从源头上确保安全。

凡已经完成布点数量的县城、各乡镇的街、圩、村等,将不再布设新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

烟花爆竹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零售经营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即零售点不能存在“下店上宅”“ 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

(二) 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场)、医院、敬老院、大型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设施等保持100米以上距离;

(三)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四)实行专店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

(六)规定禁止燃放的区域禁止燃放的区域沿边线外200米范围内不能设置零售点;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以及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好、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条件相当的,以申请时间先后次序决定。

四、申办材料

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证件类材料均需核查原件):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各1份)

5.经营场所情况说明,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示意图;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

7.销售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证明;(原件1份)

8.消防器材等设施设备清单(2具五公斤及以上、有效期内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使用面积大于100 ㎡的,需要4具);

9.提供彩色A4纸图片,并显示以下内容:①相应数量、规格、有效期内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②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各一张,规格要求为:面积大于 400mm×300mm,白底红字;③制度上墙;④店内、店外全景;

10.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初次申请无需提供)

11.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

注:以上材料如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需由申请人提供。

五、申办程序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09日至次年1月15日,申请人可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审批二窗口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申办材料齐全后由申请人报送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审批二窗口受理,县政务服务局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审查和现场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审批发证。

六、强化监管,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不能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一旦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能变更相关信息,有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消防各乡镇人民政府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履行各自的职责,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七、本政策措施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林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2025年上林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上府规20236号)同步废止。



上林县2026-2028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控制表

序号

乡镇

控制数(家)

1

大丰镇

22

2

明亮镇

16

3

巷贤镇

15

4

澄泰乡

12

5

白圩镇

33

6

三里镇

14

7

乔贤镇

10

8

木山乡

3

9

塘红乡

14

10

镇圩乡

12

11

西燕镇

24

合计


175


政策解读:关于《上林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