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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告

2024-07-02 10:56      来源:上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城镇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既有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破坏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行为。

(三)在承重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扩大承重墙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

(四)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行为。

(五)拆改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的行为。

(六)挖掘房屋地下基础,建设地下设施或者降低房屋室内地坪标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房屋所有权人、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等在实施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过程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政策开展装饰装修活动,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阻碍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执法、拒不配合执法及拒绝恢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况,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房屋建筑安全,确保装饰装修质量。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情形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五、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管理人和实际使用人应当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管理单位在为装修人办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登记手续时,要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可依照《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

六、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或涉嫌本通告禁止破坏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7种行为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于2024年7月10日前到房屋管理单位或所属行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并按要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共同做好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逾期不登记造成房屋安全责任事故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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