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概述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服务结果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将获得一套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居住权,通常以较低的租金标准租赁,租期一般为3-5年。住房会按照基本居住标准配备,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申请人需遵守相关租赁规定,按时缴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设施,并在租赁期满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时按规定办理退租手续。

申请前提

(一)申请人范围

  • 1、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 3、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属于单身人员,并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如有抚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 4、申请家庭和个人申请类别根据主申请人身份认定。
  • 5、城镇范围包括大丰镇大丰社区、城南社区、城北社区、皇周社区、茶场社区。
  • 注:申请人有非婚生子女的,应当如实申报。出生证不作为收件材料,以户口登记为准。若父母子女未登记在同一户口簿,受理机构核验出生证后备注即可。若非婚生子女未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人提供书面说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1、拥有商业、仓储、办公、车位等非住宅的;
  • 2、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 3、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 4、按照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 注:目前我县保障性住房类型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单位全额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住房等。根据“从优不重复原则”,已经享受(包括已受理)其他类型的住房保障政策保障的,不能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享受状态以其他类型住房保障政策的规定为准。
申请条件
1

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属于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包括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2、在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并且在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

3、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家庭;

4、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

注: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2

非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条件

非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包括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镇户籍,且家庭在当地无住房或家庭住房(含住房、商业和办公仓储等用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并且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4年为35390元,下同)的1.5倍;

3、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当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当地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4、个人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二)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镇户籍或持有城镇区居住证,且家庭在城镇无住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并且在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

2、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3、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4、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城镇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标准乘以当地商品房均价(按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
残疾人代步车);

(3)申请人在城镇就业,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当地连续缴纳一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城镇稳定就业
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当地连续缴纳六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者在本县城城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外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年限)

5、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自大中专院校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6、个人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所需材料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广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线下申请需要提交纸质)点击下载申请表

2

身份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线上申请上传至“桂住保”收件资料,线下申请验原件收复印件)

3

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家庭(收原件)

4

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线上申请上传至“桂住保”收件资料,线下申请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非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广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线下申请需要提交纸质);点击下载申请表

2

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线上申请上传至“桂住保”收件资料,线下申请提交纸质)点击下载授权书

3

身份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线上申请上传至“桂住保”收件资料,线下申请验原件收复印件)

4

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线上申请上传至“桂住保”收件资料,线下申请验原件收复印件)

5

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线上申请上传至“桂住保”收件资料,线下申请收原件)

6

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毕业证书(线上申请上传至“桂住保”收件资料,线下申请验原件收复印件)

线上办理

线上申请

线下办理

申请人到大丰镇人民政府审批窗口(大丰镇大丰街152号)或县政务服务中心(大丰镇新丰路133号)住建窗口领取《广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点击下载申请表、《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点击下载授权书等相关材料,或登录上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材料提交大丰镇人民政府审批窗口(或指定的社区居委会)受理

业务咨询电话:大丰镇人民政府:5222471;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5210567;县住建局业务股室:5225966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7:30(具体时间以受理机构工作时间为准)

办结时限:35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大丰镇人民政府(或指定的社区居委会)受理

公租房申请流程图
常见问题

公租房可以购买吗?

答:不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是面向社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只租不售。

抽房未能获得配租的怎么办?

答:对本次抽签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一地点的下一轮抽签配租。

提交材料后轮候期间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单位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合租有哪些规定?

答:多人合租时,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怎么处理?

答: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公共租赁房管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应腾退而拒不腾退房屋的怎么处理?

答: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放弃选房如何处理?

答:按放弃本轮抽房处理,累计放弃抽房行为达到三次,退出轮候名单,原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