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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夏:上午 9:00-12:00 下午 14:30-17:00
(一)名称:城市医疗救助待遇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1号),城市医疗救助待遇审批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1号),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户籍在《关于确定参加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单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城医协办发[2005]2号)所确定的22个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县(市、区)。
(二)达到城市医疗救助标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1号),城市医疗救助待遇审批的实施对象为各试点县(市、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1号),申请材料为:
(一)城市医疗救助书面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明;
(五)诊断病历;
(六)正式医疗收费收据;
(七)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领取医疗保险赔付金的凭证;
(八)已获得社会帮困救助的,需出具帮困凭证。
七、办结时限
(一)县级审批的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县级审批的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三)乡级审核的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四)乡级审核的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258900
投诉电话:0771-5210495
表格下载:城乡医疗救助审批流程图及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