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时具备下述4个条件的公民可以收养1名14周岁以下的弃婴: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子女;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要相差40周岁。
有子女或已收养过子女的公民,同时具备前3项条件的,可以收养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生2胎而不愿意生育的,可以收养一名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二)、同时具备下述3个条件的公民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下的孤儿。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
(三)、同时具备下述4个条件的公民可以收养 1名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兄弟姊妹的孩子: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子女。
有子女的华侨,同时具备前3项条件的,可以收养1名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兄弟姊妹的孩子。
(四)、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申办手续
1、华侨办理收养登记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果收养人是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收养人上述证明由哪个机关出具?由收养人居住国根据本国法律和惯例确定;收养人年龄和婚姻状况证明也可由收养人出生地和婚姻缔结地的国家的有关机关出具。
2、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由哪个机关出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确定。收养人的出生地和婚姻缔结地是内地或其他国的,可由内地或其他国家的有关机关出具。
3、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收养人上述证明由哪个机关出具?由澳门地区确定。如果收养人的出生地和婚姻缔结地是内地或者外国,可由内地或者外国的有关机关出具年龄、婚姻状况的证明。
4、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登记,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在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收养人的出生地和婚姻缔结地是大陆或者外国的,可由大陆或者外国家的有关机关出具。
办理程序
当事人提供证件证明材料→当事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审查→颁发《收养登记证》
办理机构
(一)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州民政部门;县级直管市办理涉港、澳、台和华侨的收养登记在省级民政部门。
(二)收养福利院的弃婴在福利院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社会弃婴在弃婴发现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生父母或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在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生父或者生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