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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1、项目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2、实施主体:上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审批对象:在上林县区域范围内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4、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桂卫妇社〔2008〕45号)。
5、审批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进行审查:
(1)符合本辖区内医疗保健卫生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4)符合自治区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条件。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1)新办、校验
1)执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执业许可校验申请表(原件1份)
2)执业许可申请登记报告(原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医疗保健机构简况登记表(原件1份);
5)科室设置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6)执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7)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原件1份);
8)业务用房平面图(原件1份);
9)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原件1份);
10)《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审核);
11)有关执业人员名单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审核);
1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原件(校验提供);
13)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变更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提交变更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
②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③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④变更医疗机构类别、所有制形式和注册资金、服务对象:提交已变更相应事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依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3)遗失补办
1)声明遗失要求补办的申请报告;
2)市级以上主要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时间1个月以上;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申办程序:①提交申请书及资料→②资料审查及人员资格审查→③现场评审→④办理登记注册手续→⑤收费及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11、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