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保险业务群众办事指南
申请确定为南宁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71)
一、申报条件
符合《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8号)规定。
二、申报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1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
(三)医疗机构科室构成及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
(四)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
(五)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验原件。
(一)市本级非基层医疗机构
窗口办理: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保定点服务科
地 址:南宁市东悦巷6号2楼223室
(二)市本级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的村卫室) 在所属城区(开发区)社保中心经办业务窗口办理;
(三)各县(含武鸣区)医疗机构在所属县(含武鸣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经办业务窗口办理。
四、办理流程
受理(即时)→初审(10个工作日)→复审(原则上每年7月31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集中确定一次)→公示(5个工作日)→结果反馈(即时)。
五、办结时限
从申报截止之日起60天(截止日期:上半年为5月31日,下半年为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