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有关规定,下列资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级、一级资质;
2.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二级资质;
4.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5.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
(二)下列资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