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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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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1995年12月12日颁发的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合格学历。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要求具有中师(幼师)毕业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要求具有师专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普通话水平要求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
(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要求在认定机构指定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体检,体检结论合格;
(五)取得教育理论考试和教学技能考试合格证书(师范类毕业生除外)。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户口在本县,并符合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六、申请材料
(一)教师资格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
(二)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1份);
(三)体检表(原件1份);
以下原件经认定机构核对后退回:
(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五)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六)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七)普通话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八)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取得的笔试和面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九)免冠彩色标准相片(4x3cm,1张);
(十)招生计划、录取名册、教学计划(仅师范毕业生需要提供,应届生集体统一提供,历届生由本人提供)。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229611
投诉电话:0771-5222365
表格下载:教师资格认定流程图 教师资格证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