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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24012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一百二十七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实施主体是县(区)级国税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实施对象和范围:增值税纳税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的规定。
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免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222581
投诉电话:0771-5228223
附件:1. 申请书示范文本
2. 行政审批流程图
表格下载:附件1和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