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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实施主体是县(区)级国税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广西区内国税管辖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纳税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办理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审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发票领购簿》(已办理的提供);
4、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董事会的决议及其复印件(涉及的提供);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6、企业改制应提供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债权债务的清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涉及的提供);
8、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涉及的提供)
(二)外出经营报验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3、《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免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222581
投诉电话:0771-5228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