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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上午 9:00-12:00 下午15: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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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区县税务机关。
实施主体是县(区)级国税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规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的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实施对象和范围: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的一般纳税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审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免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222581
投诉电话:0771-5228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