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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49项:西部地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实施机关:税务机关。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二条: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一条: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以及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12〕4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批权限除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或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外,其余由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备。
四、审批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12〕4号)第十条规定: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三)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第四季度纳税申报表;
(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认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新办企业的需报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限于申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免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222581
投诉电话:0771-5228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