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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55号)第一条第三款:退税的审批管理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征收机关(税务和海关)和国库密切配合,共同负责。严防少征税多退税现象的发生。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主体:县(区)级国家税务局
(二)设定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第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十一条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桂国税发〔2012〕112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退(免)税事宜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审批事项全部交由县(区)级国税局审批、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第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的,应按规定办理了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并按规定办理了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的纳税人
(二)设定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第七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申请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并按规定办理了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的纳税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退税申请审批表;
(二)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免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222581
投诉电话:0771-5228223
表格下载:即征即退审批工作流程及申请表(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