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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第四条: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县(区)级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四、审批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第二条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第二条规定: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
六、申请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4年第34号 )第二条第(三)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12〕4号)第十条规定,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三)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第四季度纳税申报表;
(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六)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复印件;
(七)签订的劳动合同;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免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222581
投诉电话:0771-5228223